一、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需要达到的标准或尺度。我国已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定义,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以本证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形成确信,该方当事人才能完成证明责任。因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目的在于推翻或削弱本证的证明力,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该方当事人提交的反证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其目的。因为,如果案件事实在判决之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将根据判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对本证的要求是必须使法官确信本证提出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即达到证明标准),法律对反证则没有这样高的要求,一般而言,反证只要达到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的程度即可。
本证与反证理论的应用
1、原告提交的书面退伙决定属于本证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原告的证据因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是怎样的
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我们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
由此我们可知,本证与反证是根据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对证据进行的一个区分。只是各自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而已。
其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证。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因此,本证和反证的区分也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可能提出反证。所以,本证与反证的根本区别在于证据的作用是肯定自己的主张还是否定对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