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索赔理由
1.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
4.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
5.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6.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二、工程变更索赔有效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