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房屋转让合同中不写明金额?

律师回答
摘要:房屋转让合同必须写明金额,买卖双方需注意房屋所有权、权利风险、交房时间、过户手续等条款。根据法律规定,面积误差超过3%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此外,合同中应明确建筑面积、楼号、房号、单元位置示意图等信息,并规定价格、付款期限、税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不合理费用。
一、房屋转让合同可以不写金额吗
1、不可以,房屋金额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先看证件是否齐全。
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5)法律依据: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二、房屋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呢?还有一种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关注。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应该要写明建筑的面积,建筑面积中含有的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还有具体的平米数、使用面积的平米数、建筑的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问题。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明或者是作为附件。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还要注意,如果在在一般合同中,价格的条款应该是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发展商必须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还有证明的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果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延伸阅读
结语:房屋转让合同的金额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不可省略。买方应审查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和可能的权利风险,并明确交房时间、过户手续等事项。卖方则需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和方式,并注意避免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购房者在合同中还应明确建筑面积、楼号、房号等细节,并对不合理的费用有权拒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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