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赔偿。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
①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