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说HR特殊,是领导的心腹。
其实,HR也是地地道道的职场干饭人啊!
似乎从踏入社会起,自己就成了一名如假包换的“负二代”,每个月都与花呗、借呗、京东白条为伍。
日渐消瘦的钱包撑不起租房、吃饭、旅行、娱乐的开销,唯有眼巴巴的等待着下个月工资的发放。
一你们公司都是几号发工资呢?
一直以来,网上都有从发薪日判断公司好坏的“传说”:
10号之前发:这类企业大多数是国企、高科技、上市、外资公司。这些公司的特点是,规模大,福利好,制度健全。
职场干饭人毕生的追求~
10-15号发:这类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或许这些企业规模不大,但营收还是比较强劲的。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也挺不错的~
15号以后发:这类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以服务和劳动密集型著称,企业特点是福利差、工资低、人员流动大,有时会为了留住员工而故意拖延工资发放。
拖工资留人,愚蠢的行为啊!!
说实在的,如果公司在下旬发上月工资,的确挺糟心的,如果还动不动延迟发放,想跳槽的心,真的留也留住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发薪日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时延迟发薪算不算违法?
二关于工资支付日期法律规定
小孙毕业后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签劳动合时,标定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在新公司干了三个月后,小孙发现,公司每月都会拖延一周发放工资。
无缘无故拖延发放工资让小孙感到很不安,觉着公司不正规,于是以公司未及时支付薪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乍一看劳动法,感觉小孙在胡闹,因为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支付时间。但是,在部分地区,工资支付条例里会明确规定支付时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换言之,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小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小孙如愿以偿的拿到了经济补偿。
看完小孙的故事,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了: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吗?
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不同的地区实际情况都有所差别,所以,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
《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这样的规定,给了不少企业极大的可操作空间,二十几号发工资的企业,会以资金周转作为延期发工资的理由,关键是也不算违法。
所以,当我们所在地区工资支付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时,那就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了。
所以,建议大家在签订劳动合时查一下当地相关规定,若发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确认;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啦。
作为一名HR,你对劳动法知多少呢?
都说HR入行门槛低,但想要成为一名专业的HR,难度可不小。
专业的HR就是行走的职场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