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协议的一种。
第一,性质不同
1、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合同性质: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第二,特征不同
1、劳动合同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没有人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也没有人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 劳动合同的客体是统一的,即劳动行为。
2、劳务合同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与组织之间、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界限,具有普遍性。同时,双方充分遵守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应按照《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签订本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客体是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活劳动,即劳务,是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为支付标的的合同,但每一项具体劳动合同的标的物对劳动行为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或者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的过程,如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