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坚持无标底招标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的配套使用,避免低信誉行为的发生。
2.严格投标商资质审查制度,对投标商的资质进行三连审和共同签名确认,以此确保邀请投标商的资信和实力。
3.严格把好技术评审关,评委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商的投标项目的质量、性能、技术方案做认真的评审,凡是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废标,而不应等到开启商务标后发现价格不合理再才发现技术标上的不符要求。
4.仔细做好商务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要认真核实,有分项报价的要逐项审查,保证投标报价的正确性、完整性,排除投标商有意或大意漏报、误报现象。
5.科学地设定评标办法,除对于标准、通用产品采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外,对于非标准产品、技术复杂、功能要求高的产品应考虑使用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并根据需要科学地设定技术与商务标的分值,使得投标商一味靠降低报价或者低于成本报价来获取中标的愿望不能得以实现。
6.对于工程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法时,应采取市场化定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尽量减少暂估价格项目。
7.客观地判定成本,准确运用低于成本废标条款。评判投标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既要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也要考虑投标商的个别成本,同时还要兼顾投标商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8.做好招标项目的信息管理,捕获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为评标时判断投标商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最原始和最具说服力的依据。
9.建立不良供应商的处罚制度。对有“报价失常”前科的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排除。
10.明确合同责任,严格合同管理,防范供应商钻合同漏洞,以及在履约时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