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逾期交房”,通常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解约或索赔。
关于解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如果合同约定2005年1月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到了2005年1月10日还没有交房,于是您作为购房者就可以开始行使催告权,可以给开发商写一封信:“xxx公司(开发商的名称),按照约定,贵司应于2005年1月1日交房,至今仍未交付,特此催告。”一定要使用挂号信。
这样,如果“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也就是2005年5月1日前开发商还没有交房,您就可以登门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了。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支持。
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个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在1年之内行使,也就是如果您一封信也没有发,或者说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您发了信,那么过了2006年1月1日,您就再也不能依据这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了。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这条规定的最后一条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保留这项权利,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要“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