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为大家分享了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有位朋友问到:如果综合工时员工没有上满的话该怎么办?我觉得这是个好问题,因为大家平时都关注超出了综合工时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但是很少有人问若综合工时在计算周期内没有上满,该怎么办?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也是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和实操裁判案例,企图从中可以获得一些大方向方面的裁判口径。可是发现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大量裁判的案例中,很少有类似的规定和裁判。看来大家对于未上满的工时纠纷还是比较少。可能此次疫情的袭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员工上满综合总工时,所以才会有此疑问。
个人认为:在申请的计算综合工时的周期内,若员工超出了总工时,则需要额外支付倍的延迟加班工资;若员工未上满周期内的总工时,需要分情况讨论
(1)公司原因没有排满工时导致员工未上满:比如此次疫情。那公司是不可以扣除员工少上的工时工资的,也不可以在下个周期内安排补回。只能支付正常的工资。
(2)员工个人原因没有上满:就比较简单,员工可以使用年假,调休或者事假等。提醒:无论最后达成怎样的方案,都要落实到纸上,签字确认,避免员工或者公司事后不认账哦。
因为法律规定综合工时是以周期为结算单位,若在周期内没有上满,不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也不可以安排在下个周期补回,就相当于员工的福利。起码法律层面没有扣除工时或者下周起调整的规定。当然,协商一致的除外。这也符合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出发点。
这样的看法,我也希望得到多方的验证,所以也咨询了资深同事、律师,特别是仲裁老师的看法。也基本认可上述的观点。所以这一点是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可参考度较高。
另外,上次分享到综合工时的总小时的计算方式,有列举几种计算方式。但是今天经过与仲裁老师的沟通了解,最好还是以天来计算。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那就是天/月*8小时/天*3个月/季度=500小时。因为这里的天是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再加上我们用人单位平时若有法定节假日的话已经单独结算过了,若用来计算,就重复了且很难分开。虽然两者相差不大,但是为了统一计算的口径,方便计算,用就显得更为简单清晰明了。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