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相关问题有哪些?公共部分是否具有共有性质?

律师回答
摘要: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业主委员会可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拒绝,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公共部分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无法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共场所、设施一并申请登记,不颁发权证。公共部位由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
一、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
1、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吗
1、是共同共有的。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2、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
4、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6、建筑物区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明确属于产权人所有的为专有部分,颁发权证;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位为共有部分,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证。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遇拒绝,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下,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承担义务,无法划分份额。在房地产开发中,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权属证书。因此,我们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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