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办法,针对女职工在就业、生育、保健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保障和优惠政策。首先,女职工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她们可以在一个年度内享有特定的带薪假期,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无薪假期。其次,该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的长度和报酬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提供了保障。同时,女职工还可以享受哺乳假,可以在产假结束后最多延长6个月时间,每天可以有2次哺乳的时间。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健康,该办法还规定了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方式和节育措施上享有优先权,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
【法律依据】: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在生育方面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节育措施的优先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做好女职工的保健指导工作,为其生育、产妇期和哺乳期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