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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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役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选择最少损害的方式使用供役地、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维修设施并允许供役地人使用。地役权人应尊重供役地人的权益,避免损害,并在必要时给予补偿。供役地人应按合同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不动产,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利用权)和消极权利(限制权),行使权利时需遵守公平原则,避免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尽力减少对供役地的损害,并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和地点。对于因行使地役权造成的变动或损害,应及时恢复原状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地役权人应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设施,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包括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消极权利则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行为。在行使权利时,地役权人应尊重供役地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补偿。如行使权利方式不当或缺乏必要的注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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