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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义务是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使用供役地,并修复损害并补偿;对修建的设施要维修并允许供役地使用。地役权人的权利分为积极权利(占有和非占有)和消极权利(限制或禁止行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供役地人权益,给予适当补偿。不当行...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供役地的权利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并且不能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与方法利用供役地,并且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查看全文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选择最小损害的地点和方法,增加需役地价值;维护修建的设施,避免损坏供役地;改变供役地后应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按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的限制。...查看全文
地役权人的义务是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利用供役地,修建设施需注意维修,允许供役地人使用。地役权人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利用供役地的权利,消极权利是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行为。行使权利时需尊重他人权益,避...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_x000D_ 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_x000D_ 2、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_x000D_ 3、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查看全文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2、注意维修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损害;3、如因行使地役权造成变动或损害,应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查看全文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在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对于修建的设施应注意维护,改变供役地后应恢复原状,补偿损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查看全文
民法典规定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可通过书面合同设立,也可通过继承取得。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性。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未经登记且未告知受让人的...查看全文
质权人的义务有保管质押财产,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为质权人没有妥善保管造成了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质权人的义务有保管质押财产,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为质权人没有妥善保管造成了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贷款人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供约定数额的贷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等。且贷款人如果有违约行为,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一)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查看全文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因此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 地役权主体有哪些...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一)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查看全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以及其是否可以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抵押问题,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其...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一、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定义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查看全文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合同约定、有期限限制、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和用益物权转让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可以...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监护人的义务范围有抚养、保护等。滥用监护权的行为有监护人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致使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以及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法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其监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地役权主体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人为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下列是地役权:通行地役权;取水、汲水、导水、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地役权;排污地役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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