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2.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法律依据】: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