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2014年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保障机制,探索实行社会统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保障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等治疗费用,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可以选择自愿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由地方政府集中统筹安排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