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有哪些
公司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哪些实体性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其中实体性条件包括: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通过重整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必须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进行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