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所在单位统一登记, 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发放重症病历,即可到选定治疗医院就医。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
第五条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职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对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范围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