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同陷阱购房遇“房托”

律师回答

近日,太原市民高女士真是愁眉不展,先是遭遇房托,之后天上掉下一份买房合同完全打乱了她的生活,这一切都是房子惹的祸
2009年8月22日,高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易佳房地产公司看房。通过筛选后,她看中山东省威海地区凤凰湖C区一套总价24万元的海景房。当天,该公司便组织她和另外两名买房人一起赴山东实地看房。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有什么风险
1、容易惹上其他债权纠纷。有的房子可能存在其他债权人,如被抵押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
2、其次,买房人看房不方便,法院通常只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很可能会碰到存在瑕疵的房产,并且所有税费均要买家承担。
二、假离婚躲债的案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随后李*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所有。
李*和贺*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所有;离婚时,李*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贺*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直不给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三、遗赠房产如何办理才妥当
关于房屋产权分配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登记产权份额,二是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对该房屋享有产权的份额。
房屋产权证书(简称产证)是专门记载房屋产权状况的一种权利证书,具有公示性和法律效力,根据产证上的记载可以直接判断房屋的权利归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记载不真实,否则,即以该记载为准。因此,李女士办理产证时,可以把她和女儿的财产份额比例直接记载到产证上。
如果不希望在产证上载明财产份额,也可以在产证上记载本人和孩子的名字,再另外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对该房屋享有产权的份额,不过这种约定仅对她们两人之间就房产分割比例有约束力。为了确保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就该约定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协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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