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