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会员应当自愿加入,不得强制加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应当经工会和企业协商确定,并由企业按月代扣。因此,工会费从工资中扣除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加入工会,不得强制加入;2.协商一致原则:工会和企业应当协商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3.明确约定原则: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会费用扣除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违反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强制性扣除工会费用,或是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会费用扣除事项,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戚漏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