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规定不仅确立劳务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受害承担过错责任,事实上还变更了以往已经确立的雇员因被第三人伤害时,雇员可以选择向雇主和第三人主张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对该条文的理解:雇员可以以第三人直接侵权行为中的过错,雇主在雇员选任、监督、管理上的过错,分别向第三人和雇主主张赔偿;雇主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