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处理程序是首先双方当事人应该先进行协商。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分清责任的是非。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的是非。当事人的双方不可以一味地都推卸责任,否则将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若是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责任在于对方,那么将很难做到互相谅解及达成协议。
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否可以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可以的。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承包人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实践中,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都能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指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商意见时,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街道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或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申请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调解,晓之以理,做好说服工作,从而使矛盾问题得以化解。
3、仲裁解决
调解不成时,可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
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判决,解决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纠纷处理的方法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合同纠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四)诉讼解决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纠纷比较常见和有效的方法。
三、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民法典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现在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来解决,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则当事人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