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兼职过程中受伤谁承担责任?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由此可见,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兼职的主体多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兼职学生并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兼职受伤谁承担责任
由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法律规定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受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所以,损害赔偿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校大学生与企业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兼职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大家:不管是兼职还是全职在工作前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样会使自己在发生纠纷后有维权的证据。会多一重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