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下列问题,经营者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