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高温费新规定
2022年山东省高温费发放标准:
1、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2、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3、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二、对于高温的界定及高温天气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温度上下限,所称的“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违反高温费补贴相关办法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保护办法”,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温费补贴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高温季节和环境下,保障职工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保证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专门的“保护办法”,明确山东高温费的补贴标准和相关事宜,进一步促进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高温天气的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