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须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极其重要。按照这些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劳动定额要求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劳动者生产一定量的合格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劳动定额的要求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制定出有技术根据的劳动定额,这是劳动定额工作的前提。在制定劳动定额工作中,要正确规定劳动定额水平。定额水平是对劳动者的劳动量大小的要求,也是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是定额工作的核心。定额水平过高,职工经过努力达不到,便会挫伤积极性,影响定额的贯彻;定额水平过低,职工不经过努力就轻而易举地超额,对生产也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合理的定额水平,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职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的定额。为了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选择恰当的制定定额的方法。
劳动定额方法
中国企业现行的方法有:①经验估工法。就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依照有关技术文件或实物,并考虑现有条件,分析估算定额。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工作量小,制定定额快;其缺点是受故工作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定额准确性差。它主要应用于多品种小批量生产、单件生产、新产品试制、临时性生产的情况。②统计分析法。它是根据以往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工序工时的统计资料,经过整理、分析计算确定定额的方法。其优点是比经验估工法更能反映实际情况,其缺点是定额水平不够先进合理。一般应用在生产比较正常、产品比较稳定、条件变化不大、品种较少的情况下。③比较类推法。它是以典型零件、工序的工时定额为依据,经过对比分析推算出同类零件或工序定额的方法。其优点是工作量大,能保持定额水平的平衡和准确性;其缺点是应用的范围受限制。新产品试制或单件小批量生产多采用这种方法。④工时测定法。它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合理化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观测和分析研究确定定额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科学;其缺点是工作量大,通常用它来制定典型定额。⑤定额标准资料法。它是以系统成套的时间定额标准为基础,通过对作业要素的分解,找出一一对应的项目与时间值,最后求出零件(或工序、工步、操作)时间定额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使用标准资料制定定额比较简便,而且定额水平也比较准确;其缺点是制定定额标准资料的工作量大,一般由行业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在品种多,零件多、工序多的情况下采用更为适宜。对于以上方法,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对时效有要求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续签有什么要求
1、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3、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5、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6、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劳动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要求
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要求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