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73)计劳业字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劳社厅函〔2002〕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