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人所得税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即不是应发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发工资扣除交纳的养老保险等社保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资是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一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对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先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加征五成(加征5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加征10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20%。
三、税钱工资不等于税后工资加上个人所得税。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资≠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