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一、银行抵押贷款条件
(一)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授信总额度最低额度5万元,最高额度300万元。
3.贷款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借款人所需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5、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士还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求提供婚姻证明;
2、房价30%外地人士40%或以上自筹资金的存款,以及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向售房单位索要的:a、《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房)的复印件。b、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述外地人士是指外省市在沪工作人员,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满十八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2、在沪有固定工作二年以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务、经济收入、联系地址的证明;
3、购买本市内销商品住宅,所购住宅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各行各经办行(部)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范围的楼盘;
4、在贷款行开立存款户,存款余额不低于购房款的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