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竞争性谈判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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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两种类型。招标公司根据物资需求的时间自行设定,可以现场开标或后续开标。这两种招标程序的基本相似,均受到国家招标法的规定,规定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在一般情况下,从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间不少于7天。竞争性谈判也被称为比质比价采购或议标采购。时间均没有限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两种类型。招标公司根据物资需求的时间自行设定,可以现场开标或后续开标。这两种招标程序的基本相似,均受到国家招标法的规定,规定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在一般情况下,从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间不少于7天。竞争性谈判也被称为比质比价采购或议标采购。时间均没有限制。
延伸阅读
非竞争性谈判时间限制
非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其中供应商在提交初步报价后,供应商之间进行直接谈判,以确定最终供应商。对于非竞争性谈判时间限制,根据《政府采购非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载明谈判时间限制,但不得少于30日。
然而,一些供应商可能会利用时间限制来延长谈判时间,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采购人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非竞争性谈判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首先,采购人应该在谈判文件中详细规定谈判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并给出具体的计算方式。其次,采购人应该加强对谈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遵守谈判时间限制。如果供应商违反了谈判时间限制,采购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废止谈判结果、罚款等。
此外,采购人还应该在谈判过程中采取措施,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例如,采购人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或资金支持,让多个供应商共同参与谈判,从而增加竞争性。
总之,非竞争性谈判时间限制是保障采购公平性和竞争性的重要措施。采购人应该在谈判文件中详细规定谈判时间限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供应商遵守谈判时间限制。同时,采购人还应该采取措施,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结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两种类型,招标公司根据物资需求的时间自行设定,可以现场开标或后续开标。这两种招标程序的基本相似,均受到国家招标法的规定,规定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在一般情况下,从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间不少于7天。竞争性谈判也被称为比质比价采购或议标采购。时间均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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