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客运合同中有以下权利:
1、根据客票上规定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有权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
3、按规定携带高度以下儿童;
4、享受承运人提供的必要服务;
5、在旅途中,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变更运输工具和座位号。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