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后尽快到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手续;
2、若确实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采用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并由律师所或公证部门对协议书进行见证或公证,由第三方介入合同的签订,以确保发生纠纷时因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提高合同签订的可信度;
3、保留相应实际占有及交付对价的证据,包括并不限于车位、物管、水电费、银行流水等证据的保留;
4、为避免被认定交易过程存在过错,避免为减少缴税或费用而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订协议及办理手续等行为。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不动产变动的迹象。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合同和不动产物权放弃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之一,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难以发生。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债权的表示是物权变动的表示,是双方债权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设定和转让的含义达成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故发生。在不动产权利放弃的情况下,虽然是单独行为,但也必须是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具有不动产权利放弃的效力。
(2)必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专职部门申请后,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质法律关系明确,并具有承认和声明权利的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律制度下,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被称为登记要件主义。未登记的,当事人有合同,法律上仍无物权变动。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项目不因登记原因而成立、无效或撤销,也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3)须以书面作出。
房地产的价值是巨大的,其物权的转移或设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谨慎从事,以防发生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做出谨慎的决定,避免轻率的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方便了登记实务的操作,提高了登记的正确性,保证了登记簿中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实体性和最终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至于放弃物权等单独行为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我认为放弃物权等单独行为也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示谨慎。此外,法院判决可以代替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受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或者债务人提起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转移或者设立登记的诉讼。在取得出卖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协助转移或者设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成功、有效判决后,买受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凭此判决单独请求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以使物权变动。
二、借名买房可行吗
不到万不得已,一般购房者都不会选择借名买房,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名买房之前要弄清楚政策规定,借名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以防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尽量邀请第三方见证;
3、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见证人、进行录音录像等;
4、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款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及时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