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消费者起诉商家需要怎么举证
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二、消费者维权要搜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两个证明目的:
1、存在不安全食品。
要证明存在不安全食品,应该保存没有食用完的食品连同包装、发现虫子的菜肴;发现含有超量添加剂或者含有未被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包装等。
2、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餐饮服务企业。
而按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厂家名称、商家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附明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等就可以证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三、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衔接起来的方式:
但是光有这些证据还是不够的,因为不安全食品是否由特定的厂家或商家提供,还需要有证据把这两者衔接起来。在司法实践中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衔接起来有两种方式:
一是办理现场公证。但是因为现场公证的费用较高,而且办理公证要约公证员到现场办理,路途遥远、程序复杂可能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是投诉。投诉一定要及时,比如在食品生产环节,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在食品销售环节,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在餐饮企业就餐时,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四、消费者遭遇侵权时维权的步骤:
第一步,查看对比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一旦确定产品有问题,就立即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商场购物小票、给产品现状拍照、易腐化产品可对现状先进行公证确认等。
第二步,与商家交涉,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三方共同协商处理争议。
第三步,带齐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商家。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