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1、明确住院起付标准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2、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 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90%、85%;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92%、87%。以上各支付段,医保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3、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备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以下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京津地区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在“京津沪广深”的一、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门诊报销规定为:
普通门诊需要提前备案后,才能在异地就医时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直接刷卡结算,但是有前提条件:省内可刷卡结算,省外则还要看是否有医保跨省合作(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官网等渠道查询看参保地是否已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结算);特殊门诊则无论是否备案,都无法直接使用医保在异地报销,只能携带好相关资料,回到参保地后再前往当地医保服务机构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