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经销商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但与经销商没有关系,不承担连带的责任。
什么 是虚假宣传
1、对比虚假宣传与欺诈,共同点显而易见,不实信息的广而告之,自然影响了消费者对真实信息的获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消费欺诈尤其是服务欺诈,正是由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所构成,但法律后果的截然不同,决定了并非所有虚假宣传行为均能认定为经营者的欺诈。实务中,何种行为构成欺诈,尤其是何种虚假宣传可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而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成为难点。
2、如前所述,经营者作虚假宣传,面临向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赔偿的双重风险。尽管《消法》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对虚假宣传认定的标准有所不同,但二者的赔偿均系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而立法针对欺诈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却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赔偿的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或阻遏,而不在于补偿。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但与员工没有关系,不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