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可以分割出卖,出租人是分割出卖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仅就承租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当指出;
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无法分割出卖,或虽可分割出卖,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的,则承租人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一、合同到期优先续租权是否存在?
合同到期优先续租是不存在的,法律只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一)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二)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租赁等涉及不动产的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