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各部门都有许多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由于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同和劳动的好坏不同,因此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一样。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这决不是说,一个人越懒,劳动越不熟练,他所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只是指商品的个别价值越大。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由于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同一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单个劳动力都要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因此,表现在交换中的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