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产中介服务属于居间法律关系,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交易信息、促进销售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通过居间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便可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居间义务。自此,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即中介费。即便以后,购房交易失败,如果不是因为中介公司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致使购房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一、房产中介承担哪些责任
房屋中介主要是属于居间人,房屋中介的责任就是居间人的责任,如承担如实报告、提供真实交易信息等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的说明
《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所以是没有金融居间服务合同,只有金融中介服务合同的,即金融方面的中介公司。法律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