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的名称、数量、质量;3、商品房的基础装修和房屋附属设施;4、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5、检验标准和方法;6、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的法定前提条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约定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协议。但是开发商在对方起诉前仍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撤销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