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与破产:两者差异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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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重整是一种积极的程序,旨在拯救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风险但仍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管理人职责、重整措施、担保物权限制等方面。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在重整中可自行管理财产并制定执行重整计划。董事会、股东和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
一、企业重整和企业破产是一样吗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什么是企业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延伸阅读
结语:企业重整和企业破产是不同的。重整是针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风险但仍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拯救性程序。参与重整的主体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管理人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重整企业可采取多种措施,如延期或减免债务、转让股权、转换债权为股份等。而破产清算则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组的组成与公司类型有关。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担保物权的行使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不受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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