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4、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相同与相近似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与近似可以从专利的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方法如下:1、从主要设计部分认定,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认定两个专利相同。2、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设计部分不相同的,则认定两个专利近似。上述方法属于一般认定方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殊认定方法。认定时对于公知的专利,如果专利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若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不同的则不构成侵权。
如何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