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应当进行续订,将合同有效期延长。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应在集体合同期满前至少提前30天进行协商,讨论是否需要续订合同。如果需要续订,那么双方应当就续订时间、内容、条件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署新的集体合同。同时,应当注明每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合同,那么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双方的合同将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提前30天与女职工协商是否续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