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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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若需要裁减人员,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裁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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