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那些
1、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二、国有划拨土地转让
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