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二次补助)补助多少?
答:(1)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次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即二次补助)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2021年起付标准19000元,达到起付标准后,系统实时结算,就医刷卡时直接补助。
(2)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补助6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不设最高补助上限。
(3)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助”支付范围?
答:(1)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特药除外)、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