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公共区域养护、维修中的不当行为负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依据《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在在业主进行报修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未及时提供维修,管理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
王某为某小区某房屋业主,该房屋为所居住楼房顶层,甲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1 年,该楼住户于从开发商处统一购买,并在该楼房的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后王某在熟睡中发现房顶滴水,并迅速溢满房屋。后王某发现楼顶张某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正在不停地跑水,并致王某卧室和客厅的装修和空调机严重受损。王某在漏水事故前,曾因小范围渗水向甲物业公司报修,要求其维修养护屋顶设施,但甲物业公司未进行维修。王某以张某作为太阳能的所有者未尽到检修维护的义务,甲物业未及时对屋顶进行修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租房费 3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溢水长时间溢水冲击屋顶,而甲物业之前对屋顶的修复不当,且未对屋顶及时维修,致使王某卧室屋顶漏水,房屋内的物品被浸泡,室内装修及物品受损,给王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