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薪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章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薪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有哪些。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有哪些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薪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薪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薪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薪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薪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