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天津市产假时间128天,天津市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上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若是用人单位存在不能增加产假情形的,应当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