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11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增加了150元;二类地区1460元,增加了180元;三类地区1270元,增加了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增加了1.5元;二类地区12.5元,增加了1.5元;三类地区11元,增加了1.5元。
一类地区病假工资最低1304元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以一类区南京为例,2015年南京病假工资至少为1630X80%=1304元。
二类地区1460X80%=1168
三类地区1270X80%=1016
并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