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判定标准
1、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2、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3、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常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
4、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