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退房索赔双倍合理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该《解释》对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双倍赔偿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购房人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其调整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如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再次出售的二手房等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都不适用。如果购房人购买的不是商品房,其双倍赔偿的请求也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有出现上述五种情形,购房人才可以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退房
(一)面积误差可退房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擅改设计可退房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三)延期交房可退房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情势变更可退房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违约等五种情形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双倍的赔偿。